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价管函字[2008]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规定,今年4月省局会同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5号),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截止目前,全省已有260多所医疗机构办理了《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但仍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报。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未办理《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务于12月31日前到省局办理。2009年1月上旬省物价局、卫生厅将对《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核发结果进行公示。未取得省局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