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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六盘水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六盘水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7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六盘水市重大经济活动
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六盘水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一、成立市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运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我市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运作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我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二、重大经济活动的范围
  (一)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
  (三)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
  三、市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前,要责成项目申请单位如实提供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阅由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避免出现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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