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