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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上级下达资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特区、区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县、特区、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本行政区内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启动经费。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报批前还应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具踏勘意见。市土地开发中心认为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同意立项批复。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属于县级投资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于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项目会审,项目应附由国土资源、财政、农办、水利等部门对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的论证意见,通过会审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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