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每年11月10日前,各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本辖区截至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等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各县、特区、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县、特区、区,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购买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等支出。全市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的70%缴纳。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用地报批时要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还须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由业主单位自行补充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须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项目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并通过验收。
  四、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保证本辖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辖区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用农业部门坡改梯项目进行占补平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