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各县、特区、区的年用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为充分调动各县、特区、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县50%的比例分配。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总投资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无土地开发整理后备资源匮乏地区的部分项目、全市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
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县、特区、区,本年不得申请跨县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和流转,并调减下一年该县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增耕地项目合格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用于本辖区耕地占补的,应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后在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核减。如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实施条件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其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调剂,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不足,可申请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实现占补平衡。
市内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需要新增耕地指标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流转的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
为充分调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积极性,鼓励就地解决耕地的占补平衡,减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数量,新增耕地指标跨县流转按该建设项目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倍标准支付置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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