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216号)
亭湖、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盐城市市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就业困难群体援助机制,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基地,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
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基地一般从有发展潜力、能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愿与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良好协作关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择优培植。
第三条 就业援助基地的确定采取以下三种办法:(一)协议商定;(二)申报核定;(三)新办认定。
第四条 协议商定的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相应的生产服务设施;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关爱职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提供的岗位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第五条 协议商定的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区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协商确定,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基地单位按照协议约定预留岗位用于市区就业困难对象的托底就业,并按国家规定与吸纳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基地单位履约后,除帮其落实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外,还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发展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