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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第十八条 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审定。
  第六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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