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常务副市长、市长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 每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讨论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九条 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 会议的任务
第十条 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一)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安排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七)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八)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九)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能独立解决的事项。
(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不能独立解决,但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单独协调能解决的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