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改、秘书长审核,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四章 决策的落实
第六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八条 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 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