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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59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850元提高到9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市区市级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标准为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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