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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中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用水合同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用水户私自在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网上接水。
  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农村用水户,应向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五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水表。水表发生故障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六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规模以上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价应当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县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规模以下农民饮用水工程水价以保证日常管理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按供水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自主确定,并报县级农民饮用水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用水水费由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计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可按合同约定限量供水。
  第二十八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水量、水质、水价管理公开制度,并应当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可以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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