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
(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
《条例》、
《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
《条例》、
《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