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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病故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待遇,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发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本《办法》十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残疾,部队未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民政部门根据其残情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残情发生变化,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符合调整残疾等级的,按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即期市场票价50%的优待。港务、铁路和公路客运站应设置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或设立军人优先标志。
  残疾军人(含外地来甬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六区内所有公交公司所属公交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三属参照残疾军人享受优待。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持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参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三)免费浏览国有单位经营的公园、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应当向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提供优待。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城乡统筹原则(其中市六区为一个统筹单位),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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