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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促进县(市)污水处理费尽快开征,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我委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会同建设、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以利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

  附件:
  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就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全省设区市、县(市)尽快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定价原则

  1、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水平,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即净资产利润率8-10%)确定。

  2、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污水处理费5-10%的比例适当补偿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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