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目标。2009年至2013年,力争5年全区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200亿元,其中,2009年争取完成公路建设投资300亿元。
三、具体职责与实施办法
(一)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公路建设管理权限下放改革,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公路建设管理新体制。
(二)强化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公路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照公路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土地、环保、水利、林业、文物及公铁交叉等相关审批手续。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国家、自治区干线公路网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研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研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
(三)分级落实公路建设资金。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除国家补贴资金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贷统还。一级公路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资金外,原则上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统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还(具体由自治区财政与盟市财政主管部门运作)。其他路网项目建设资金,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由国家补贴资金外,自治区补贴标准另行规定,不足部分由盟市自筹。列入计划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加大国家补贴力度,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三级政府通过自筹和农牧民投工投劳解决。
2009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通过资本金注入、争取国债资金等多种渠道,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按公路建设投资的6%注入资本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本级财政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加强公路建设组织管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建设项目,除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履行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其他路网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农村牧区公路由旗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履行业主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经营性公路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