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卫生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
11.体育产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体育局。
(三)对《纲要》未涉及、未明确主管部门或没有专项规划的新兴行业领域,如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城镇居民服务业、农村牧区服务业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
(四)各地区也要对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五)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意见》精神,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见内政发〔2004〕48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见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和推进五个薄弱环节发展的意见(见内党发〔2007〕1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
(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围绕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各行业领域责任部门如下: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
2.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税收方面的政策。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
5.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金融方面的政策。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政策。
7.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育培训方面的政策。
8.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城市户口方面的政策。
(七)各地区也要按照两个《意见》精神以及自治区扶持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薄弱环节发展的要求,对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深化服务改革,推进服务开放
(八)按照国务院要求,推进部分服务行业领域改革试点,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领域改革试点意见。各行业领域改革试点责任部门如下: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提出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试点意见。
2.铁路、电信等部门负责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的试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