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旅游区(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
(六)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采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