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旅游条例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影响旅游功能的行为;

  (三)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重点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