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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80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流程图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总局1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系统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7〕876号)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总局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定期定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定期定额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核定征收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税种月核定定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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