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核定的月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月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月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四)地方教育附加=月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月营业额×月份数×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份数;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核定的月营业额×适用费率。
第二章 定额核定
第一节 定额核定方法
第七条 个体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实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即通过计算机采集纳税人从业人数、房屋使用情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发票领用、交验情况等基本信息,实现对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监控及查询统计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我市将逐步按照经营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参数核定法进行个体地方税收定额核定。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经营项目,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
(一)计算机参数核定法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各项税收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通过采集、录入和评析基础信息,自动生成税收定额的定额核定方法。
(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基本构成要素包括经营项目参数、参数标准、地域系数和景气指数,具体含义为:
1.经营项目参数是指能反映不同行业经营收入的主要经营要素数量(即定额形成的计量单位,如:从业人数、经营面积、包间数、椅子数、设备数、床位数、排量、吨位等)。该参数由市局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统一确定或调整。
2.参数标准是指按照确定的经营项目参数,通过典型调查形成的单位计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各基层局根据典型调查结果测算后,报市局审核确定,由市局统一进行维护。
3.地域系数是指纳税人经营地域的差别程度。该系数暂时按照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4.景气指数是指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档次和同地域系数不同地段的差别程度。对实行计算机参数法核定的经营项目,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修改景气指数对计算机参数法核定定额进行调整,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确定各相关审核审批环节的景气指数调整权限;市局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景气指数预警值。
(三)对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营业税经营项目,其营业额=(参数1×参数标准1+参数2×参数标准2+…+参数n×参数标准n)×地域系数×景气指数÷n。
第九条 对未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营业税经营项目,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