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额为计税依据确定定额,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当根据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或经营额确定,但考虑到国、地税局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基层局也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个人所得税额。
第十一条 个体地方税收核定的典型调查工作是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基础。典型调查是指基层局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并测算营业额,将其作为计算机参数核定法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一)开展典型调查的时间:
市局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典型调查工作;各基层局应当结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开展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全行业或特定行业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
(二)典型调查的户数比例:
餐饮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以上;洗浴业、歌舞厅、网吧、美容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分别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8%以上;其他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三)典型调查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同行业其他纳税户具有可比性;
2.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
3.连续生产经营在12个月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
4.能够比较准确测算出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收益;
5.基层局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各基层局在进行典型调查时,应当规范填写《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见附件1),根据典型调查时间顺序填列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并应当于开展典型调查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行业典型调查报告和定额参数标准报送市局。新定额参数标准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维护调整,并从下一个纳税年度起,开始执行。
第二节 定额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定额核定程序适用下列范围: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新设立或由其他征收方式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额执行期满的定期定额户;
(三)已进行增值税未达起征点认定,但由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需重新核定定额的增值税定期定额户。
第十三条 对符合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新设立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基层局应当于其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对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应当于3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对由其他征收方式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基层局应当于确定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定额核定工作。
(一)定额核定程序如下:
1.自行申报。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进行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同时,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定期定额申报核实表》(见附件2),由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如实申报,增值税纳税人还需同时报送国税局下达的《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