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需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取消归档资料包括:
  1.《取消定期定额征收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2.取消简并征期的,还需归档《取消简并征期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二)核定定额后取得国税局增值税未达起征点认定的增值税定期定额户,定额取消归档资料包括:
  1.国税局下达的增值税未达起征点书面认定证明;
  2.《取消定期定额征收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3.《简并征期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三章 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设立、变更、注销、重新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和税务登记验、换证等税务登记事项及对定期定额户的日常基础信息核实、主管局管户调整、交叉管户争议裁决、非正常户管理和漏征漏管户管理等户籍管理工作,各基层局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缴税方式。
  经基层局批准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其申报行为以缴税行为界定,申报时间按缴税时间确定。
  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具体期限由基层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8]第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各基层局可在定额核定时同步进行简并征期处理,如需对已进行定额核定的定期定额户实行或取消实行简并征期或对原确定的简并征期进行调整的,税源管理岗应当通过简并征期认定程序,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进行简并征期认定、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金融机构存入高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三十条 基层局可以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52号)规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定额税款。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基层局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