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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为方便税款的缴纳和退缴,哈大公司应当尽快在大连市开设税款结算账户。在未开设税款结算账户之前,哈大公司受托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应单独核算,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代征款项以电汇方式转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基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专户”。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基层地方税务局负责按期组织办理上述款项的入库事宜,并及时将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通过税务专邮转给直属局,再由直属局通过税务专邮邮寄给哈大公司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五条 哈大公司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税收票证,在代征税(费)款、滞纳金时,必须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完税证明,并于每月15日前,及时向直属局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如因哈大公司管理不当发生丢失的,对哈大公司按如下规定予以处罚:有价证券照价赔偿;无价证券每份赔偿300元,并每份处以1000元罚款。对未按规定领取、使用(含开具)、保管、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大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哈大公司代征税(费)款涉及退税的,应当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的行政区域,分别向直属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直属局审批后,分别出具退税申请审批表,将有关的退税审批资料转送相关基层税务局;相关基层税务局在直属局转来的退税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库,并将国库已办理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通过税务专邮转给直属局。
  第十六条 直属局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通过预算支出,按季支付哈大公司委托征收入库税费总额2%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直属局应当按季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缴纳明细表》和手续费支付情况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直属局负责的哈大大连段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业务,暂不纳入年度行政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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