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90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