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局定期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的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户及重点项目。评估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集中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户及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即在《日常评估疑点清册》或《专项评估疑点清册》中标注的必须执行的评估对象;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提出的纳税评估指导性意见。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本局的税源规模、管户数量、评估人员工作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和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
本规程所称评估人员是指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具体承担纳税评估调查核实工作的管理科(所)的税收管理员或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
第九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其他相关综合工作,指导管理科所开展纳税评估,对本局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通报,并根据需要直接实施部分专项评估工作。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管理科所应当根据本局纳税评估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依据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经过全面、综合的比对分析,筛选存在评估疑点纳税人的过程。
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是通过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涉税疑点,筛选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疑点纳税人,并在此范围内选定日常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
专项评估对象的确定,是利用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在行业聚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财务、纳税申报等数据逻辑关联计算,筛选出偏离行业指标预警范围的纳税人,或通过外部信息比对分析筛选出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疑点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并在此范围内选定专项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局的评估计划,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评估指标,启动专项评估疑点的筛选程序,具体确定专项评估对象。
管理科所可以根据本局的评估计划,结合本科所的工作实际,自行选择日常评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