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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管理科所确定评估对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对象分配至评估人员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估分析调查

  第十三条 评估分析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疑点,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疑点调查范围及需要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评估对象实施具体调查核实的过程。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案头分析情况,确定采取具体的调查方式。评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约谈核实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电话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纳税人询问核实疑点情况的过程;书面情况说明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就疑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的过程;约谈核实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约请纳税人进行疑点说明的过程;实地核查是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过程。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将电话询问核实情况填写在《纳税评估电话核实情况记录》上(见附件1)。对电话核实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进一步核实;对核实后能够排除疑点的,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六条 采用要求纳税人进行书面情况说明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反馈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接到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后,应对照评估疑点进行分析,情况说明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可将纳税人书面情况说明的内容录入评估系统,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情况说明不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评估人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采用约谈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评估人员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对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分析,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5),根据约谈核实的具体情况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或实施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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