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移交稽查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填写《移交稽查建议书》(见附件10),由本局稽查选案人员列入稽查任务清册:
1.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2.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3.已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拒不申报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评估人员提交《纳税评估报告》前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在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时,应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情况填写在“纳税人已自查补报”栏,标注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号码,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选案人员或评估人员执行指令性评估计划时,发现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取消纳税评估任务审批表》(见附件12),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申请取消评估任务:
(1)纳税人状态已变更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失效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2)纳税人已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或纳税人已注销,其状态为待废业或注销的;
(3)存在其他无法进行纳税评估情况的。
第五章 评估质量控制及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质量控制,是指市局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工作质量的监督过程,包括结论审批监督和评估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结论审批监督,是指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审核审批人员对已作出评估结论的全部评估资料进行的质量审核;评估复核,是指市局评估复核人员对经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的评估案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案头质量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结论审批监督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调查环节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分析、说明,有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