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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当之处。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人员对评估结论审核无疑义的,转入下一环节;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未发现问题的评估资料,作出“无问题”的复核意见;对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作出“重新评估”的复核意见,并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一)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
  (二)评估调查中对疑点问题分析、说明不清楚或将疑点问题遗漏的;
  (三)评估结论类型与调查文书所述内容不符或补充申报税款与疑点差额不符,且未进行具体说明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评估结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执行结果。
  对作出修改基础信息或核定征收评估结论的,由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对基础信息修改或核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适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征管综合部门。
  对作出评估补税结论的,本着“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入库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对作出移交稽查结论的,由稽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含送达回证),均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序时纸质存档,档案保管期限5年。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对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纳税评估电话核实情况记录(略)
  2.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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