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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四是文书准备工作。由征收管理处负责完成《定期定额申报核实表》的印制,保证基层局及时开展定额信息采集(其他相关定额文书及申报表于12月底前印制完毕)。
  2.基层局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定额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定期定额管理制度办法,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布置工作,认真组织本局的2009年度个体定额核定工作。
  二是确定审批权限。结合定期定额制度办法和自身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本局的定额审批权限,明确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和区局执法委员会各自的批准权限,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三是采集定额信息。从12月1日起,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从事营业税经营项目(不含个体出租车和货运车)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逐户核发《定期定额申报核实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填报,并对纳税人自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四是办结待办事项。对目前正处于定额核定、调整或取消程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统计分类,原则上在11月底前全部办结,并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上述事项,待系统程序调整完善后再行办理。
  (二)定额核定阶段
  1.清理基础信息。
  通过基础信息核实程序,将拟进行2009年度定额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含增值税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确定为“既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又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并准确建立对应的经营项目及相应税种、税目和子目。
  2.启动核定程序。
  启动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定额核定程序,同时做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准备工作,按5,000元起征点进行未达起征点认定,待市局正式明确后再行录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市局将采取批量结转方式将本年度税收定额结转至2009年,如需重新核定定额,相关基层局可自2009年1月1日起,通过定额核定程序重新进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工作的原则:一是2009年核定定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二是公平税负,相邻区域和连锁经营纳税人不能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税负相差过大;三是简并征期和营业税未达起征点认定与定额核定同步进行;四是需重新核定定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2009年核定定额或增值税未达起征点证明,暂不能提供的,可按照上年定额或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情况进行核定,但不得低于同类别、同行业纳税人的最低核定标准,后期需调整的,可通过定额调整程序进行调整;五是虽然取消了系统内强制定额公示程序,但基层局仍应按规定在税务所、办税大厅或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定额公示和定额公布。
  3.完成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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