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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2008-2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思路

  将饮食服务业户分为新建和已建成两类,重点整治居民楼下的饮食服务业户。解决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主要把好三个关:一是规划先行,落实好新建楼宇内置饮食业专用烟道;二是商、住分开,严格控制“住改商”的餐饮经营行为;三是使用清洁能源。

  (一)按照有利于广州经济发展、方便市民饮食、不扰民、不污染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商业饮食网点规划的落实;对新报建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严审批居民住宅区内新开办的可能会产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从审批机制上联合把关,防止新增污染扰民。

  (二)对已建成的饮食服务业户采用分类处理的办法,凡是有群众投诉的一定要依法查处,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扰民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依法严查和纠正。

  对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的整治,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依照《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要求,将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按照“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分别处理,对规范区内的严格查处,取缔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从事饮食服务业项目;对引导区内的农村、“城中村”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加以引导办证;对过渡区内饮食服务业户依法完善有关手续。

  持有证照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区、县级市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

  五、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构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严格执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用地、卫生、环保等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造成的污染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卫生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加强对污染饮食服务业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卫生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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