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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评审、推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命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省文化厅领导下,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并向国家图书馆上报普查数据,建立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各市、州、县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文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新闻出版、档案、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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