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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国家级名录。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对库房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将寄存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归属权不变,待库房并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民间收藏的一、二级古籍,如民间收藏者同意由省图书馆寄存管理、研究出版,省图书馆可免费给予修复。其他级别的古籍,可与省图书馆协商保管、修复等相关事宜。民间收藏者同意将所收藏古籍的所有权捐给省图书馆,省图书馆将视其级别高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湖北省古籍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州、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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