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8〕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处理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问题,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由国家或市级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前,报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初审或审查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移民安置规划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
(一)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核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和市重点支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后,按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可以按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报批征收土地。为应急抢险需要兴建的防洪、治涝、供水等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