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征地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显低于被征耕地相邻地段国家或市级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的,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得高于相邻地段其他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
(二)征用林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按该工程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林地被征用确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征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平均标准执行;征用国有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土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该工程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征收除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标准的1/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但对已种植作物的国有河滩地可给予青苗补偿费。
(四)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参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关于移民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农转非安置为辅,具体安置方式由移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意愿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