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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农业安置。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调剂土地安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与安置社(组)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应分得的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社(组)。

  农村移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含移民自愿投亲靠友,以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为依据),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及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移民住房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农村移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缴各种税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后期扶持政策。

  (二)农转非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土地调剂进行农业安置并达到安置前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农转非安置。

  农转非安置的移民,原则上按照统建房的方式建设安置房屋。农转非移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移民个人参照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售价补足价差。农转非移民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划拨,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并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不愿意参加住房统建集中安置、确需进行分散安置的农转非移民,经本人向工程项目业主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按该工程农转非移民统建安置房的平均综合造价进行房屋货币补偿。

  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生活困难救助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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