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 鸿 举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