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四)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对强迫、引诱、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对社会举办的儿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法收养儿童;严厉打击利用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七)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八)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九)设立面向儿童的社会救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章 儿童发展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发展目标
(一)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强幼儿园、学校、家庭卫生厕所建设。
(二)改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沧州市和所有县(市、区)至少有一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保证儿童食品、服装、用具、游乐设施等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普及科学知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保护和扶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沧州市要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80%的县(市、区)要有儿童福利设施。
──保障流浪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二、策略措施
(一)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在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创建活动中,关注儿童发展,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周边环境。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继续做好降氟改水工作;以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人畜分院。
(三)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增加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对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四)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加大对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戒除网瘾。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
(五)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儿童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建立儿童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完善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儿童游乐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保护、救助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七)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八)加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力度,提高理论和科研服务儿童的能力。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工作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