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1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准入规定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二)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备案登记程序
(五)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六)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承接工程施工、进行建筑经营等活动,须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建管处)。
(七)外省建筑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