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或外出施工登记表;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前项办投标备案、后项办单项或年度备案);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办理2个及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还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的证明;
8、企业外出承包工程人员“计划生育责任状”或承诺书;
9、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10、进鄂负责人(项目或分公司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和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进鄂工程技术人员等级、人数与企业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5名注册建造师(含一、二级),二级施工企业须有4名册注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5名工程师(含中、高级),二级施工企业4名工程师;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职称证、上岗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项内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要加盖公司印章;
12、填写与备案相对应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表》一式4份。
(八)省建管局建管处负责审查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登记应提供的上述12种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将介绍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责任书或承诺书、诚信证明、进鄂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和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等7种原件和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返还3份《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表》给备案企业。
(九)外省建筑企业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核企业应提供的12项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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