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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工程项目在县(市、区)的还须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投标备案表有效期为40天,只限于备案表中指定的投标项目,不能用1个投标备案登记表同时投2个及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
  (十二)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年度备案或2个及2个以上单项备案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十三)全省各级招投标中心凭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或《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办理投标准入手续;企业中标后,持合同书和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到省建管局更换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建管局收回《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单项备案登记只对1个项目有效。
  (十四)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年度备案,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每年的4-5月份分别到省、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一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
  (十五)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备案,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的4个工作日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办理。
  (十六)所需提交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单项或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表》, 在“湖北省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三、责任规定
  (十七)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
  (十八)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应责令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⑴发生严重的市场违规违纪行为;
  ⑵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不力的;
  ⑶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且拒绝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超过备案登记有效期未办理备案登记延续手续的。
  (二十)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清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和黑榜公示。
  (二十一)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私自在我省范围承接工程、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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