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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阶段:业务培训阶段(2008年12月16日至17日)
  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各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数据系统运行模式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五阶段:调试运行阶段(2008年12月18日至23日)。
  由市公安局组织承建单位对信息编辑、通用查询统计模板、布控、报警比对引擎、单位状态监控进行性能测试调试,进行试运行。
  第六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4日至31日)
  试点期结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总结试点工作,为全省推广提供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我市社会管理效能和公安机关警务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加强特行阵地控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紧紧抓住我市作为全省唯一试点城市这一有利契机,借助有效资源,周密安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地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大造社会舆论声势。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和广泛推广工作。要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社会效益,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系统建设。市领导小组将印发《通告》,组织新闻发布会等,深入宣传此项工作。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树立“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的观念,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完善行业备案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新时期要求的规范化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系统在公安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交巡警部门要注重发挥管理优势,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的速度。各级治安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业主的解释工作,确保系统建设健康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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