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充分发挥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劳务派遣机构作用。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劳务派遣机构要自加压力,积极与所在地用工单位进行广泛联系,努力拓展劳务输出市场,扩大转移输出空间;各级就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基础性工作,与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劳务派遣机构通力协作,搞好有组织和成建制的劳务输出;要继续打造物流、保安、建筑、机加、种植等我市劳务输出传统品牌,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优势,以巩固输出成果;要继续开拓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劳务市场,扩大对外劳务输出。
(十三)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本企业员工总数1/3以上的企业,可参照安置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给予减免一定额度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十四)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资本、有技术、懂管理、有创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使之成为拉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十五)进一步优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对创业项目只要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自主选择;进一步简化对创业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凡是一个部门能够办结的审批决不允许多个部门插手;对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创业项目实行联合审批;除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返乡农民工开办的创业项目一律实行零收费。除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检查项目外,取消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企业的一切检查评比活动。
(十六)进一步提升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服务质量。市、县(市)区和各创业分项领导小组所储备的创业项目,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实行免费开放,供农民工自主选择;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在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过程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服务,真正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十七)对返乡农民工开办的创业企业在税收上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十八)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最高限额5万元;开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且招收1/3以上返乡农民工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捆绑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最高限额200万元。
(十九)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符合市创业孵化园区进驻条件的,可优先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园区。
(二十)启动闲置资产,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利用国有、集体企业闲置资产,以合理优惠的价格出售或租赁给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以解决他们缺乏厂房场地设备等难题。
五、强化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