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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对已在外出务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返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给予参保;没有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接续参保;对在外地务工期间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返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没有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农民工返乡后又外出务工,可凭本人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务工所在地参保缴费。
  (三十)完善返乡农民工基本医疗办法。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因此,对返乡农民工,返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没有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参照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十一)农民工返乡后又继续务农的,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三十二)返乡农民工返乡后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居住的由民政部门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在城镇居住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
  七、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十三)维护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侵害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十四)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凡是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十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返乡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变相克扣返乡农民工工资、拖欠返乡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打击。
  (三十六)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涉及返乡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三十七)司法机关对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案件要实施法律援助。对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缓缴或免缴诉讼费用,并指定律师免费代理诉讼。
  八、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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