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8〕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和我市相关部门陆续印发的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执行中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