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部门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督查通知》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送查办结果,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省辖市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督促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措施,努力把督促检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机制。凡列入督查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同年度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把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作为上级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约束力。
(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为确保中央和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与党委督查机构加强联系,必要时可组织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的最佳效能。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和各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年底通报全年办理落实情况。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予以批评;对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各部门督查机构要密切工作联系,做到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批示和各类督查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