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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表2
  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
│项目名称        │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
├────────────┼────────────┼────────┼───────┤
│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   施工许可证号   │ 允许施工范围 │  施工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勘察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电话│                             │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
│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
├──────────────────┬──────┬────────┬───────┤
│        名称        │  编号  │  核发机关  │   日期   │
├──────────────────┼──────┼────────┼───────┤
│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      │        │       │
├──────────────────┼──────┼────────┼───────┤
│      规划验收文件      │      │        │       │
├──────────────────┼──────┼────────┼───────┤
│      消防验收文件      │      │        │       │
├──────────────────┼──────┼────────┼───────┤
│      环保验收文件      │      │        │       │
├──────────────────┼──────┼────────┼───────┤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      │        │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
├──────────────────┼──────┼────────┼───────┤
│      办理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
│      │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
│      │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
│      │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
│      │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申请单位(应│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包括所有建设│                  │    )    │       │
│  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                  │    )    │       │
├──────┴──────────────────┴────────┴───────┤
│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
├──────┬──────────────────┬────────┬───────┤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
├──────┼──────────────────┴────────┴───────┤
│ 备案情况 │                                   │
├──────┼───────────────────────────────────┤
│申请单位签收│姓名:       日期:                       │
│   栏   │      联系电话:                        │
└──────┴───────────────────────────────────┘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一、登记内容

  (一)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二)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

  (四)《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已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2.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已签订安装(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签订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6.已建立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拆卸)单位已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安装(拆除)告知材料已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9.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建设部659号公告》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可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使用登记:

  1.已经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不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

  (1)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且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为合格的。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4.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已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安装完毕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6.安装完毕并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

  7.制定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安装(拆卸)告知:

  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2份)

  2.《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安装(拆卸)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二)使用登记:

  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2.《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租用起重机械的,提交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司机、指挥、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8.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表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资料处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网(http://www.szajz.com)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向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二)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办理使用登记;

  2.向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放《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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