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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修订)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或者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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