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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五、定期召开专场宣讲会,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邀请管辖内的中小企业,举办专项政策宣讲会,宣传和辅导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同时,要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地税部门各项工作。

  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缓的缓,让中小企业能够感受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收过头税,杜绝有税不收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千方百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各市局要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相关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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