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发《工资手册》,企业应提供下列凭证:
1.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上年度《工资手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港澳台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八、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五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工资手册》核发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核发时间
核发2009年《工资手册》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超过全市统一核发时间,每周星期四全天办理。
(二)有关要求
1.《工资手册》实行免费核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规定,各部门换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或便向搭车收费。
2.《工资手册》年度内使用有效。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求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社会组织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签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3.企业办理《工资手册》其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不一致时,以地方税务登记地为准。